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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8              字体: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9号)和《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发〔2010〕2号)精神,设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随州市测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县(市、区)、乡(镇)、村(集镇)规划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承接省测绘局下移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

  (三)加强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郊区村镇与民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核申报。

  (三)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及规划。

  (四)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对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对本级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文件。

  (七)负责本级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控制管理,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规划条件。

  (八)依法对本级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意见,负责规划和测绘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稽查执法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及规划、测绘市场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本市地图市场,承担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对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资料和建设工程规划有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党务、政务和局机关事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草拟重要文稿;负责文书(电)处理、文印、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和各类技术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审计;负责局机关及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本系统的干部管理、群团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提案和议案;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测绘宣传;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和报批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稽查执法和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意见,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及处理,提供规划法规咨询;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市规划监察工作。

  (三)规划与设计科。

  负责拟订年度本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规划编制资金预算;组织本级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委托、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负责组织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和报批,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技术审查和评审;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核定工作,提出规划条件、设计要点,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资质和市场管理,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省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申报;核发各县(市、区)辖区内市管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负责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建设工程规划科。

  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除外)的报建工作;组织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审核建设工程资料及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定与收缴工作;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报建资料整理、汇总,上报公布业务报表。

  (五)市政规划科。

  负责对本级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供热、城市道路、广场绿化、河堤、桥涵)等项目进行规划管理;负责本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工作;审查市政工程方案及施工设计图纸;承办市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跨区域基础设施的前期选址、论证工作;负责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执行情况。

  (六)县乡规划科。

  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城关镇总体规划、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区、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镇)等规划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县(市、区)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选址定点与方案审查;监督指导县(市、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实施和规划的行政审批与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乡(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七)测绘科。

  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级城市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负责本级城市基础测绘工作及“数字城市”工程建设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和宣传工作,协助查处破坏测绘标志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负责测绘基础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及保密检查。

  (八)随州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

  负责局规划管理业务审批程序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文工作;负责局规划业务信息的统计和综合分析;负责局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数据更新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基础空间地理信息的业务管理和基础数据更新监督。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经济开发区分局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经济开发区分局领导职数1名)。

  另核定机关“以钱养事”岗位1个。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正科级。分局实行市城乡规划局和随州经济开发区双重领导。

  主要职责是:受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负责随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和测绘日常工作;按照市城乡规划局授权,受理、审查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随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属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审批事项的初审把关,并按程序报批;负责随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含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监督检查、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负责随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及处理;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随州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并按程序报批;负责随州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条件初审把关,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下达随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规划勘测、规划编制、工程放线验线任务通知单;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随州经济开发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执法,实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执法体制。

  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的规划执法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实施,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巡查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履法情况;对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巡查发现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督查中发现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罚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拆除或没收违法实物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或没收实物。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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