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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编办发[2005]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18              字体: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从严控制机构编制,现就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市的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任务。有的地方机构改革走过场,机构改革没有按要求落实到位;有的地方随意扩大和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提高机构规格;有的地方超编调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财政供养系数居高不下,财政负担沉重,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机制还没有建立,机构编制有反弹的苗头。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各级各部门政府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机构改革,管理党政群机关、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

  机构编制必须实行集中审批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一个文件批准下发;“一支笔”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的机构编制事宜,党委、政府不予研究。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决定机构编制问题;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三、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运行程序。

  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机构调整、增设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失责或越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或增加。要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总量,加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凡应改为企业的要改制为企业;凡具有中介属性的改为中介组织;凡属市场运作机制可以替代,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改养人为养事。从今年起全市各级不再审批自收自支事业机构。

  严格控制编制。按编制使用人员,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下达的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抓好落实。各级机关的编制一经确定,不得自行增加或变相扩大,严禁超编进人。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挤占领导职数所应占用的编制,也不得挤占行政编制调(聘)用工勤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未经上级编制部门行批准一律不再增加,具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也要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样从严控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各地要在已核定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乡镇机关和教育系统人员编制的调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按政策确需增编,须逐级上报,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核下达。

  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严把编制使用关。机关行政编制出现空缺,需要新增一般工作人员的,主要从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选调,确需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必须得到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许可。新进机关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行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其它事业单位严禁从企业单位调入一般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从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严格机构编制办理程序。区、市机关机构的调整、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的设置要按审批权限报批。区、市财政拨款(含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编制的增加由区、市编委审核提出方案报市编委审批;市直单位涉及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机构级别、经费渠道的核定与调整以及职能的划分等,主管部门应书面向市编委请示,由编委办公室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编委审定。组织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职数任命干部;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与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转,同步管理,制定有关改革措施时要注意与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相衔接,不得与之相违背。任何部门的专项计划都不能代替编制。

  四、建立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机制。

  实行编制使用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前,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使用编制申请,经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卡片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定编定岗到人头,建立人员编制台帐,一人一卡,实行卡片管理。人员异动时,要及时办理卡片异动手续。各类编制人员要严格区分,不得混编混岗,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机构编制与财政部门要做到“三统一”,即:纳入财政拨款的单位,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及确定的经费形式相统一,纳入财政拨款的人数与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数量相统一,纳入财政拨款的人员,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的人员编制卡片相统一。

  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区、市党政一把手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下达的各项机构编制工作任务。对于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部门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要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编委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工作,努力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都要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要求,政治和大局意识强、业务精、作风严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干部队伍。

  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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